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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食品安全立法仍待完善

来源:食品代理 食品饮料新闻资讯 | 2016-11-24 08:36:38 By 而立 阅读(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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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仍待完善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主要表现在源头控制不严,生产者缺乏社会责任感,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常识,执法部门不作为等。更重要的是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

食品安全立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的保护威慑不足;二是立法主体不统一导致规范相互冲突,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三是相关法律的出台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些食品安全标准不能满足监管需要,相比于欧盟的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明显过低。例如,一些食品添加剂的合格标准范围过大,同时对这方面的规定落实不到位,检测不及时,尽管现在已经取消了免检制度,但是对于一些着名品牌的检测还是没能形成常规化,监测周期过长现象依旧存在。添加剂以及某些有害成分的标准不够明确,监管起来更为困难。

监管部门职权多头交叉的矛盾仍未彻底解决。由于食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纷繁复杂,各环节之间交叉反复的现象普遍,行政机关的职责划分不清,难以形成从“农田到餐桌”整条食物链的无缝对接,食品安全监管盲区较多。每当有消费者投诉某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相关部门之间配合不紧密,缺乏沟通,或者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

社会监督力量薄弱,主要体现在监督主体的稀少,除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媒体,很难看到社会其他组织监督食品安全。

加大惩罚力度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对于违法商家的惩罚力度过小,商家的违法成本过低,在强大利益的驱使下会一度迷失。法律的落实除了本身守法意识,制度的保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行政处罚方面,应通过制定新标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加大对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例如采取统一高额罚款,在源头上杜绝不良商家行为。对于多次违法的商家,可采取吊销执照的办法,从严处罚。对于各个部门的规范,要制定统一标准,以食品安全法为标准,建立一个规范制定审核机构,统一各个部门的规范标准,严格按照标准执法。

在刑法保护方面,把食品犯罪纳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领域,从犯罪主要客体界定方面来看,目前食品领域犯罪的主要特点包括后果严重、扩散性强、范围广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客体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类客体主要是侵犯了不特定或多数人的健康、生命、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把食品领域犯罪纳入到公共安全罪有着其合理性,可以加大刑法保护方面的威慑作用。

食品召回需要配套制度

食品召回对于违法商家缺少强制性的规定,没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加以具体规范,相关的配套制度也不够完善,不能很好地应对实际存在的各种问题。建议如下:

,落实惩戒与激励相结合的食品召回法律责任。针对主动召回缺陷食品的企业,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可以从该企业生产的有害食品危害程度、扩散范围、是否达到召回的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考察,对于缺陷食品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并且积极配合实行召回的企业,不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还可适当合理地免除处罚,甚至提高企业诚信认可等级,达到鼓励更多企业实行召回的目的。在刑罚方面,为了震慑那些拒不召回问题食品的企业,在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中可以再增加“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罪”或者直接把不履行召回义务的行为作为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犯加以处罚。

第二,建立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缓解企业经营者经济压力,分散企业风险。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为实现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双赢”局面建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当生产商面对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时不仅可以得到相关的资金支持,还能得到保险公司提供的专业应急策略指导,促进生产企业以的成本避免危机的发生,以正确的方式面对政府和广大民众。同时,还能确保危害发生后消费者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随着我国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越来越大,出现问题食品成本越来越高的趋势,我国中小食品企业很难独自承担过高的召回费。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可缓解企业经营者的经济压力,是分散企业风险的好方法。

第三,建立专门的技术公司,对召回后的食品进行专业化处理。在我国,封存和销毁危害食品是食品生产商处理召回后问题食品的主要处理方式。但是,在利益驱动下,许多食品生产商完全不顾及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对问题食品通过多种卑劣手段如更换包装、生产日期,并按照一定比例重新配置等,让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甚至以更高的价格卖给消费者。在日本,被召回后食品都交由废弃物处理商进行处理,由处理商针对食品的缺陷程度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如利用食物发酵后产生的沼气来发电发热;将食品转移给肥料公司,加工成有机肥料后再卖给农户;或是将剩下的制成生物燃油,再次出售给能源公司,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具有较高的可取性,而且无污染和危害。我国可以借鉴这些成功经验,成立专门的技术公司,更加专业化、有条理地处理被召回后的食品。监管部门监督企业召回问题食品后,由企业直接将问题食品移交给技术公司,这些公司根据问题食品缺陷程度作出判断,如果还有其他用途,发往各个下游公司,进行废物处理,变废为宝。如果认定食品没有任何利用价值则直接进行销毁处理。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应通过网络把每个食品相关部门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对外统一的窗口,统一信息发布,强化群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获取,提高对有害食品的鉴别能力。相关部门应向群众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诉渠道,提高群众共同监督的积极性,做到事事有人管,责任落实明确,一旦出现违法的商家,能及时执法,打击违法者的嚣张气焰,同时对某些不作为部门启动问责程序,使法律法规得以施行。

此外,应当建立具体而透明的信息公开法律责任规范,让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责任追究更具有实际操作性。,明确相关责任人因过错而拒绝公开信息,或者因公开信息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政责任,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第二,对于法律责任中属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进行清晰界定,针对行政侵权行为或民事侵权行为,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赔偿责任。第三,详细的规定行政部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时可能承担的责任及责任人的责任,行政机关实现自我监督,可以将责任人的姓名、职位、过错及受到的处罚或未处罚等基本资料,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适当公布。

加强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应该鼓励每一个人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监督活动中,通过广大群众的努力,让食品违法活动无所遁形。把食品安全的标准以及检测信息通过专门的平台及时公布,让人民群众加以鉴别,积极参与监督。完善举报制度,通过举报有奖、举报保密的形式,让执法活动时刻盯着不良商家,更好地杜绝食品违法活动。由于食品问题的隐蔽性,政府也可以参考美国的经验,建立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督检查机构。鉴于我国国情,可以通过合资的方式,即部分政府出资、部分民间慈善机构出资的形式,保障第三方监督机构的运作资金,把出售食品检测的部分过程交给第三方机构去完成,并赋予一定的权限。这不仅可以改变政府监督这种单一的形式,还能通过市场的优劣淘汰,形成更的第三方监督机构,营造更有利的监督局面。

对法律存敬畏之心

法律法规的施行,其前提是让人民群众知道法律法规的存在。在我国,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不是很受重视,特别是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群众不知道有相关的法律保护,维权意识更无从谈起,商家不知道相关的惩罚,敬畏之心难以形成。所以,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尤为重要,不仅能让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而且能培养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更好地实行相关的法律,使法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食品相关部门应定期到社区、公共场所等宣传食品相关法律,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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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不限 | 核心内容:护航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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