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详细介绍: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卫生厅管理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卫生厅。
(三)将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卫生厅。
(四)将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将药品、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认证工作交给所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化妆品卫生标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六)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医疗器械。
(八)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信息、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处。
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消费环节食品的卫生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四)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及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的卫生许可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五)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督管理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注册管理工作;拟订医疗机构制剂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及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许可管理工作;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源性兴奋剂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法定标准和分类管理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七)稽查处。
组织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组织查处有关方面的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市、县有关方面的稽查执法、应急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中药材市场监管工作;承担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局电子邮箱:http://mail.nxfd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