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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卖过期茶叶 依照《食品安全法》终审被判赔十倍

来源:食品饮料代理 食品饮料新闻资讯 | 2015-07-02 08:52:25 By 大师 阅读(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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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南京联华超市湖北路店购买到了过期茶叶,南京消费者赵先生将南京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南京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湖北路店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南京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湖北路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退还赵先生货款1620元,并按货款的十倍支付赵先生赔偿金16200元。

事件

消费者:茶叶礼盒 过期10天

联华超市创建于1991年,在上海、北京、天津等20多个省市的100多个城市有销售网点。

2014年6月19日,赵先生来到南京联华超市湖北路店,购买了单价540元的珍稀白茶(礼盒)3盒。

茶叶是芜湖市东方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8日。

“我在付款后发现产品包装标签标注的保质期为12个月,茶叶已经超过保质期10天。”为此,赵先生向南京市工商局鼓楼分局湖南路工商所进行举报,但调解未果。

之后,鼓楼工商分局确认茶叶为过保质期食品,对联华超市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协商

超市:真正的消费者买前应看好

2014年6月26日,赵先生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南京联华超市湖北路店、南京联华超市连带向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020元(退货并退还货款1620元,十倍赔偿金16200元,交通费1000元,咨询电话费100元,复印费100元);由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南京联华超市湖北路店、南京联华超市辩称,因其超市管理上的疏忽,出售给赵先生的三盒茶叶过了保质期,但主观上不存在任何故意,也没有给赵先生造成严重后果。

超市认为,如果赵先生是真正的消费者,应该在购买前看一下保质期。超市在事后积极参与调解,但赵先生一味坚持向其超市索要十倍赔偿金,有失公平。

超市同意退货并退还货款,但未同意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

区法院:超市未尽义务应十倍赔偿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南京联华超市湖北路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但南京联华超市湖北路店仍然摆放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珍稀白茶礼盒,未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基于此,赵先生可以同时主张退货并退还货款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但赵先生主张其为索赔支出的交通费、电话费、复印费等,虽属合理费用支出,但其仅提供部分交通费票据及复印费票据,且数额不甚合理,法院依法酌定。

因南京联华超市湖北路店系南京联华超市下设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南京联华超市作为总公司应对赵先生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南京联华超市湖北路店退还货款,并作出十倍赔偿16200元,同时给付赵先生交通费50元、电话费20元、复印费10元;南京联华超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诉

超市:事主知情购买赔十倍不公

一审判决后,南京联华超市湖北路店、南京联华超市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超市一方认为,因管理上的疏忽出售过期茶叶,赵先生要求十倍赔偿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超市一方还认为,茶叶过期的情况赵先生购买时已知情,赵先生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

终审

市中院:

售过期食品应赔十倍

南京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判决南京联华超市湖北路店赔偿赵先生十倍价款的赔偿金是否妥当。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南京联华超市湖北路店赔偿赵先生十倍价款的赔偿金,以及由南京联华超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15年1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超市一方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

十倍赔偿法规 是为奖励维权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了解了本案后表示,本案是一个十分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维权案件。

他说,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工商、法院等多种救济途径,对自己的理由进行保护,间接地帮助企业看到问题,倒逼企业进步。

刘俊海说,消费者到超市去购物,虽然双方没形成文字性的购物合同,但从契约的角度来说,一买一卖,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形的合同”,消费者需要的是合格的、未过期的食品,如果超市不能提供消费者所需要的合格产品,那么已经违约。

刘俊海认为,虽然消费者花了一千六,最终得到了一万六,但这样的维权完全合法合理。不论是《消法》还是《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本意是奖励维权者,如果没有奖励效果,仅仅是填平消费者损失,不会刺激消费者的维权。

刘俊海告诉记者,在他所接触过的超市负责人中,有很多人都表达过惩罚性赔偿对超市“显失公平”这样的怨言。但是,“从专业角度来说,超市应该比消费者看得更准,消费者都能查到商品认证已过期,而超市却不知,超市理应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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