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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型超市里面买的食品能有安全保障了?答案可能未必吧!近日,延吉市民张先生在本地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7瓶饮料,喝了一口后发觉味道异样,一看瓶身发现均已过期。经过延吉市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家赔偿给张先生1000元。
5月4日,张先生在延吉市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一款经常喝的饮料,单价为3元,他一次性购买了7瓶。购买时并没有看生产日期,但付款后他索要了购物小票。张先生回家后拿起饮料喝了一口,发觉口感和平时喝的不同,查看饮料瓶上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15年10月生产的,保质期18个月,现已超出保质期一周多。
5月5日,张先生回到该超市要求赔偿,但是超市方面觉得“换可以,但是不能赔偿”。双方多次沟通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为此,张先生来到延吉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延吉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许真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定期检查食品,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而张先生反映的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却仍在这家超市销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新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但是赔偿也要视情况而定。”许真说,不是说一张小票罚一次,消协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调查。如果同一个人持多张小票或者多人以团体的形式对同一商品进行多次索赔,将依据整个购买商品价款的10倍进行赔偿。
最终,经过调解,超市方承认由于没能及时检查商品的有效期限,造成了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赔偿给张先生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