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粮食行业协会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本协会的名称为西安市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XianMunicipalAssociationofGrainSector),简称为XAGS。
第二条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的购销、加工、贸易、储藏、运输等多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上述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会员的委托,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在全市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沟通、咨询、协调、纽带、监督等职能。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生产者、经营者、城乡消费者服务,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发挥粮食行业的群体优势,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行业管理,搞活经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西安市粮食局的领导,接受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北一路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市粮食局的委托进行行业管理,调查本行业的基本情况,研究发展变化趋势,提出建议,促进本行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及管理创新方面的先进经验,推进会员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研究会员企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督促和组织会员企业建立自我约束的运营机制,制定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实行公平交易,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信誉,防止不正当竞争。
(五)组织、协调粮食行业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合作,举办全市或区域性的经济理论研讨、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推广和转让、物资交流等活动,实施名牌战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发挥粮食行业的整体优势,探讨国有粮食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主渠道作用的政策和措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建立信息网络,汇集整理国内外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的生产、流通、市场、经营管理、科技开发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七)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络工作,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进行经济、技术。信息交流。
(八)组织培训粮食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各种专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九)开展评选先进单位和优秀企业家活动,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十)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一)接受并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从事粮食、油脂、饲料、粮油食品、购销、贸易、加工、储藏、运输和以粮食为原料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粮食行业及有关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入会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有权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向本会报告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资料和情况。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研究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时通报市粮食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开展日常工作,对外代表协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领导和组织机构开展活动;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选举常务理事;
(十)研究处理协会重大问题,审议通过对优秀企业、优秀会员的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一届。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粮食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抽调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精干的办事机构,由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主管部门的资助;
(三)社会团体、企业的赞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经费开支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事业发展。开支要坚持节约原则,实行预决算制。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经费开支主要是:
(一)活动费。包括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书报费、印刷费、差旅费、调研经费和必要的奖励等;
(二)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
(三)办公设施、用品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四)对优秀企业和优秀会员等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审批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粮食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活动,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中止要求,由常务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讨论,与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市粮食局审核,报请市民政局批准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2年9月13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西安市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