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调味品协会详细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江西省调味品协会
英文译名:JIANGXI SEASON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JXSA
第二条 江西省调味品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江西省境内从事调味品生产经营、经销及科研、教学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所组成的全省性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引下,为促进我省调味品工业生产经营、科技进步、管理水平提高和促进我省调味品工业发展、振兴我省经济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江西省南昌市解放西路140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根据省委、省政府经济建设的总任务和改革开放形势,结合我省行业特点、发展方向和具体情况,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需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二)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根据国内外调味品生产销售的发展动向和趋势,提出我省调味品工业生产发展规划和有关经济政策的建议以及管理办法。
(三) 负责组织调味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四) 组织协调我省调味品行业的产、供、销关系,加强本行业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协作和联合,提高行业市场营销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
(五) 组织开展省内外调味品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等方面的学术研讨、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活动。代表我省调味品行业参加国内相关组织及有关会议。组织会员单位外出考察交流,邀请和接待国内外同行来访,搞好技术培训和人才培训活动,做好调味品行业先进的工艺技术、机械设备的引进和推广工作,促进我省调味品工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六) 组织挖掘、整理和发展我省传统名优调味品工作;研制、开发新产品和利用新原料,为促进产品更新换代服务。
(七) 根据行业和市场要求,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企业权益。向消费者推荐我省名优特新调味产品和驰名商标,积极引导市场消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
(八) 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搞好联合科研攻关工作,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九) 组织收集本行业国内外科学技术情报、经济信息、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十) 评选我省行业模范人物和先进企业,为我省行业人才脱颖而出作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拥护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 在我省境内从事调味品生产、经营、经销、原辅料供应、科研、工程设计、教学、设备制造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销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 个人会员应是对行业有突出贡献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或业内著名人士;
(五) 能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团体会员证书或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权参与本协会管理,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五) 优先获得本协会所掌握的信息、技术和资料的使用权以及本协会编印的刊物;
(六) 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承担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生产、经营、管理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各方面信息(专利和有偿技术转让的技术秘密除外);
(六) 积极为本协会主办的刊物撰写稿件;
(七) 会员企业之间因种种原因引发的矛盾,应接受本协会调解,不可我行我素,影响本协会整体工作部署。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 热心行业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程。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管理本协会财务收支状况;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西省民政厅和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江西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