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详细介绍:
一、单位概况
呼和浩特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于2001年11月26日,2004年9月21日增加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组建了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9月16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垂直管理下划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管理,列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机关设14个科室和2名稽查专员;三个二级事业单位,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市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中心。我局的主要职能是依法对全市药品(含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等职责;并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职责。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焦鸿同志主持党、政全面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副局长张培荣同志,协助局长工作,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的监管、稽查、食品药品检验、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及电子监管系统建设等工作;分管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中蒙药监管科)、药品市场监管科、稽查科、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中心;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负责联系新城区、武川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于凌新同志,协助书记、局长工作,负责党建、行政审批、医疗器械监管、文明创建、新闻宣传、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广告监测等工作;分管办公室、财务科、食品安全监管科、行政事项审批办、医疗器械监管科、机关党总支、新闻信息中心(广告监测);担任市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发言人;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负责联系回民区、土默特左旗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庆格乐图同志,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协助书记、局长工作,负责政风行风建设、政策法规、教育培训、综合治理、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预警、行政执法工作督查(网格化监管、日常巡查、错时及假日检查)等工作;分管人事科、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科、食品药品稽查专员;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负责联系玉泉区、托克托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副调研员苑国平同志,协助局长工作,负责老干部、工青妇、扶贫帮扶、后勤保障及局志编撰等工作;分管机关事务中心;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负责联系清水河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副调研员张德志同志,协助局长工作,主持市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全面工作;负责食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稽查监督等工作;分管餐饮服务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负责联系赛罕区、和林格尔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接待、宣传、政务信息、安全保卫、车辆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人事科
组织拟定和实施人才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从业人员培训规划、管理办法;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考核、劳资医保等工作;协助开展执业、从业、驻店药师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注册登记等工作。
(三)财务科
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食品药品资源配置;负责各项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与管理;拟定食品药品财务管理内部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内部财务审计、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负责有普法宣传培训和法规政策咨询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
(五)食品安全监管科
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负责与其它食品安全监控部门的协调和联动。
(六)餐饮服务监管科
贯彻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现场勘验、审批工作;负责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八)药品市场监管科
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和跟踪检查;组织实施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九)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药品标准;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十)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管;负责医疗器械流通市场的检查和规范。
(十一)稽查科
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指导、督查旗县区稽查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处理质量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辖区内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等违法行为。
(十二)行政事项审批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行政审批政策,全程受理本部门管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负责《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审查、现场勘查及核发。
(十三)纪检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十四)机关党总支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