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详细介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fjfda.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触摸屏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www.fjfda.gov.cn。公共查阅地点:福州东浦路156号展企大厦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六楼大厅。
3.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产生后,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的2 0日内公开。
4.查询方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查阅室可以在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查阅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福建食品药品监管》简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还可以从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fjfda.gov.cn)上,通过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信息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将根据申请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申请受理机构: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822885
传真号码:0591-87815150
通信地址:福州东浦路156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03
咨询时间:每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1.提出申请
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福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fjfda.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按照前述两种方式提出申请的,经受理机构初步审定并通知,应于1 0日内赴受理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信函、电报、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2.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下列答复: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在1 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6)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 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