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详细介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21号文)等有关规定精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以及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依法行使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行使本市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餐饮服务以及保健食品(包括化妆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根据市政府授权和市卫生局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三)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四)负责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药用包装材料和保健食品的初审;组织实施非处方药制度;审查批准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和使用;负责依申请出具出口药品证明;负责本市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审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五)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审批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负责本市使用的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六)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医疗单位制剂生产等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制度,依法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七)负责临床研究基地的初审;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研究试验管理规范;负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机构;对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资格认定,涉及计量认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器械。
(九)监督检验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负责执业药师的注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